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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0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进与崔立珍、倪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崔立珍,倪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0086号原告张进,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立珍,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承华,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进与被告崔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原告申请追加倪承华为本案共同被告,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宣志慧、人民陪审员顾玲玲、姚静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进委托代理人李学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立珍、倪承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进诉称,2015年11月10日,被告崔立珍出具原告借条一份,言明因生意周转向张进借款13万元,于2015年12月9日归还。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崔立珍13万元,同日,被告崔立珍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言明收到原告13万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崔立珍出具原告借条一份,言明因生意周转向张进借款32万元,于2015年12月11日归还。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崔立珍32万元,同日,被告崔立珍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言明收到原告32万元。但自借款之日起,被告崔立珍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故意躲避。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崔立珍书面辩称,原告系放高利贷之人,明知其赌博需要钱,为此通过哄骗、引诱、威逼的方式促使其写下借条,2015年11月1日的借条转账给其13万元,但原告要求其现金领出13万元,实际原告为其归还了小额贷款5万元,并给其现金2万元,故13万元借条实际其只借到7万元。2015年11月11日的借条,原告转账给其32万元,但当场因原告要求其转账给林某某25.5万元,故实际其只借到6.5万元。另外,其向原告所借的高利贷与被告倪承华无关。被告倪承华书面辩称,其与被告崔立珍系夫妻关系,但对崔立珍因赌博在外借高利贷的情况一无所知,直到放贷人上门讨债才知晓。崔立珍因为赌博被公安部门查处过,原告方为催讨债务,用恐吓等多种手段骚扰被告家人,曾多次报警。放高利贷的人明知崔立珍借款用于赌博,用引诱、威逼等手段迫使崔立珍写借条、过账、兑现金,再归还给放贷人。本案所涉及钱款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崔立珍出具原告借条一份,言明因生意周转向张进借款13万元,于2015年12月9日归还。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崔立珍13万元,同日,被告崔立珍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言明收到原告13万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崔立珍出具原告借条一份,言明因生意周转向张进借款32万元,于2015年12月11日归还。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崔立珍32万元,同日,被告崔立珍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言明收到原告32万元。嗣后因被告崔立珍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2月19日民政登记结婚。2011年6月15日,被告崔立珍曾因赌博被公安部门行政治安处罚罚款5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崔立珍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明细清单,本院依职权向公安部门调取了被告崔立珍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治安罚款处理的证明。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崔立珍的陈述不认可,认为被告崔立珍领取的现金及转账给案外人林某某的钱款与其无关,对公安部门的证明亦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一份、借条、收条、转账记录各二份及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治安处罚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被告崔立珍之间的借款金额和还款情况;二、本案所涉及的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于借款的实际金额,借款双方各执一词。但被告崔立珍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收到原告借款后又还给了原告部分现金及转账给他人系受原告指示,故本院对被告崔立珍抗辩实际未借到原告45万元借款不予采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借条约定的借款日期已经届满,被告崔立珍未归还全部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但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崔立珍曾因赌博受到公安部门的行政治安处罚,被告崔立珍自述本案借款系赌博需要钱款,且向原告借款系被告崔立珍一个人所借,故不能认定被告倪承华与被告崔立珍就本案借款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综合在案证据和各方陈述,被告崔立珍有赌博的行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债务发生后,两被告共同分享该借款之利益,将其用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确认涉案借款系被告崔立珍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崔立珍自行负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进借款450,000元;二、被告崔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进分别自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130,000元、3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进要求被告倪承华共同偿还上述被告崔立珍第一、第二项应付款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张进已预交),由被告崔立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宣志慧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逸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