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覃太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太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92号罪犯覃太清,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太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1)抚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太清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3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覃太清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覃太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太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