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06号罪犯陈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陈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陈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