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陈孝文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1973号陈孝文: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之间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仲案字第433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孝文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按通知书要求主动缴纳了执行款1357600元(其中本案执行费15817.2元)到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取执行款1341782.8元本案作结案处理。现本院已将执行款1341782.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15817.2元上缴诉讼帐户。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