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与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陈敏,姚俊华,姚华民,邵国军,王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90-2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梅洵,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彦琪、王思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首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闫明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表人王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俊华,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华民,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国军,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范玉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诉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陈敏、姚俊华、姚华民、邵国军、王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陈敏、姚俊华、姚华民、邵国军、王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陈敏、姚俊华、姚华民、邵国军、王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陈敏、姚俊华、姚华民、邵国军、王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23元,减半收取1219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911.5元均由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