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打古墩村民小组与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打古墩村民小组,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884号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打古墩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奕杵,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周旋,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TEIAHLE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伟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严爽,该公司职员。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打古墩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打古墩村民小组)与被告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产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6日,原告打古墩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打古墩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打古墩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打古墩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陈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英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