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钱广兵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广兵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41号罪犯钱广兵,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安徽省繁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钱广兵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广兵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累计积分1650分,考核期内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2250分,获得表扬3次;本次交纳退赔款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广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广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