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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万仁科与罗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仁科,罗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万仁科,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菲,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上饶银行职员,住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罗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万仁科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16号2栋1单元102室的房产并变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湖区××路××现代城××中单元××室的房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仁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38540元及利息,执行费20790元,总计1859330元及利息,已执行1161896.73元,未执行697433.2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