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负责人:杜某,书记。被执行人: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与被执行人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12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12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