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罗浩、李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浩,李玲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96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负责人:叶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岗,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职员。被告:罗浩,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被告:李玲英,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罗浩、李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