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和玉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和玉,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92号申请人:金和玉,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光源街)。申请人金和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所有的冀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担保人金和春用其所有的冀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和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所有的冀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