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馨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馨美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17号原告:上海馨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左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幼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馨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