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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善锦、陈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善锦,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219号申请人:江善锦,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陈锋,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江善锦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锋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房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江善锦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锋位于宁德市××××室的房产,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江善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林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