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建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南侧。被执行人张建,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建罚金纠纷一案,(2016)京0114刑初35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6日该案执行立案,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张建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依法强制执行53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