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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爱爱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爱,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爱,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刘爱爱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爱爱依据(2017)陕011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44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发现,刘爱爱申请执行立案时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