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水旺、罗章木养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水旺,罗章木养,唐冬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罗水旺,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罗德昌,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章木养,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唐冬仙,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水旺与被执行人罗章木养、唐冬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4861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