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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月娥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王月娥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王涛之妻),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娥,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王月娥之夫),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王涛因与被上诉人王月娥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月娥负担。事实和理由:政府及张各庄村委会称不管此事,由法院管辖。王涛与王月娥前后为邻,王涛居后、王月娥居前,王月娥于2015年8月建房,建完一层,因和相邻之间产生纠纷,王月娥停止施工,后在2016年5月份在原有一层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和附属设施。王月娥建的二层楼房和附属设施对王涛宅院采光和日照妨碍极大,尤其对王涛的宅院东西厢房和太阳能在采光和日照上造成妨碍巨大,使太阳能无法洗澡。王月娥的行为构成侵权,给王涛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未认真调查研究,而是照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3430号民事裁定书。另外,王月娥在建房时村委会曾出面制止,并出具王月娥未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楼的证明,王月娥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更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其私自在村中规划���外建二层楼及附属设施,而且对王涛造成极大的妨碍,完全是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便草率结案,更加助长了不正之风,给相邻关系造成更大的矛盾和纠纷,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给予重新审理,给予公正的判决。王月娥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王涛的上诉请求。如果王涛称影响到其采光可以要求鉴定,但是王涛并没有要求鉴定。王月娥建房土地科、国土局都去过了,左右的邻居王月娥也都告知了。王涛属于无理取闹,希望二审法院驳回王涛的上诉请求。王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涛与王月娥前后为邻,王涛居后,王月娥居前,王月娥于2015年8月建房。建完了一层,因和相邻之间产生纠纷,王月娥停止施工,后在2016年5月份在原有一层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和附属设施。王月娥建的二层楼房和附属设施对王涛宅院采光和日照妨碍极大,使王涛的宅院和房屋长期不能采光和日照。王月娥在建二层房屋时,王涛多次阻拦和劝阻,但王月娥不听劝阻,仍然我行我素。王月娥的做法和行为侵害了王涛的合法权益。另外,王月娥建的两层楼和附属设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更没有相邻四方的签字同意。违反了乡村的规划,未在村庄规划内,属于违规建筑,而且对四邻造成影响。使四邻的隐私权毫无保障,为维护王涛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诉讼请求:1.判令王月娥拆除一层建筑物以上所有建筑物,确保王涛家采光和日照;2.诉讼费由王月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涛、王月娥前后为邻,王涛居后,王月娥居前。另查,一审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原告王怀义与被告王月娥、第三人王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诉称:王怀义、王月娥东西为邻,王怀义居东,王月娥居西。王月娥现准备其宅院内建楼房,因王月娥现砌的房磉超过王怀义房屋5米多,在建楼房对王怀义宅院和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极大的影响,更使王怀义的隐私没有任何保障。王怀义为此事找到顺义区张镇政府土地科。张镇政府土地科口头告知王月娥未经批准不得在宅院内建楼房,以免对相邻造成影响。为此事,王怀义找到王月娥协商未达成协议。王怀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王月娥在原址不得建二层楼,以维护王怀义宅院和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及隐私;2.诉讼费用由王月娥负担。一审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一案中,第三人王涛发表意见称:王怀义诉王月娥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因王涛与王月娥是前后邻居,王涛居后,王月娥居前,两家之间仅相隔一条大约2至3米的胡同。如果王月娥建二层,对王涛的采光、日照造成影响。此前,王涛多次劝阻,王月娥不予理睬。故王涛不同意王月娥建造二层住宅。一审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一案中,被告王月娥辩称:不同意王怀义的诉讼请求。本案涉诉工程工期紧,希望法庭尽快审理。对王怀义、王涛叫停施工,建不成二层给王月娥造成的损失,王月娥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王月娥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造二层楼房。相关法律也未禁止在自己的宅院内建造二层楼房。王月娥建造的二层楼房对王怀义、王涛的采光也未构成影响。王月娥建二层楼房前,也向王怀义、王涛征求了意见,王怀义、王涛同意王月娥建二层楼房。王月娥的父亲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王月娥也希望在自己的父亲有生之年,给父亲营造好的生活环境。如果王怀义、王涛认为王月娥的二层楼房对其采光构成影响,应提供相应证据。另王涛与王月娥家之间有一条路,不是相邻关系,对其更不构成影响。针对一审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一案所涉及的纠纷,经审理查明:王怀义、王月娥东西相邻,王怀义居东,王月娥居西。王月娥与王涛前后为邻,王月娥居前,王涛居后。王月娥欲在其宅院内翻建北房为楼房。经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勘验:双方表示认可李某为王月娥母亲,并认可王月娥在两家之间留了滴水;在勘验时,王月娥表示双方曾经村委会调解后王怀义同意王月娥一层建3.3米、二层建3米而现在反悔,王怀义反驳称双方确实协商过让王月娥一层建3.3米、二层建3米,但条件是四邻同意,但四邻不同意;王月娥主张其现建造成的北房一层加顶3.5米高(庭审中变更为约3.6米),顶下落空3.4米,并主张二层预建3.3米高;���王月娥在建北房一层5大间,现设计格局是由中部东西向通道分为南北两部分房间;经测量,王月娥在建北房东南角东山墙外墙皮至王怀义西厢房外墙皮47.5厘米,北房西山墙南北宽10.47米,在建北房南侧东西长16.74米,王月娥北房东山墙向南超过王怀义北房西山墙南端5.03米,其中对应王怀义北房西山墙南侧卡子墙2.11米,对应王怀义西厢房后墙北部2.92米;王月娥家宅院后为王涛家,王涛宅院东南角到王月娥北房后墙2.74米,王月娥北房西北角至王涛宅院南墙3.47米,王涛家宅院开南门。王月娥之建房图纸显示在建北房设计标准为一层高3.6米,二层高3.3米,坡屋顶部高2.88米。王月娥并主张其将按照该设计建造北房,主张坡屋顶部四边设计与二层房顶高度相同,主张坡屋顶中设计有楼梯、窗户和东西6.3米、南北4.52米的阁楼,并主张其在建北房地基比王怀义北房��基高约50厘米。王怀义主张王月娥在建北房设计为三层,王月娥反驳设计为二层。王涛出示其主张为其打印的2015年7月7日所写敬告,内容为“请建新二路153号房主及施工方注意!本人建新二路143号户主及全家人坚决反对前院建新二路153号户主在自家宅基地原址上建造二层楼房!更反对其后墙上留窗户!前院153号若形成事实一定会给后院143号带来不便,严重影响143号正常生活,如采光、隐私等!双方若协商不成,153号户主坚持建楼的话,要是给其及施工带来不便,143号户主不负一切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在其没有动工前本人出于人之常情,提前说一声,希望153号户主换位思考一下,能够理解143号户主的心情!谢谢!2015年7月7日”。敬告上显示有“王涛”、“刘某”、“王某”、“孙某”、“王某1”、“王某2”、“曹某”、“王某3”等签字及手��。王涛在上述敬告复印件上手写如下内容:“说明:建新二路153号户主王月娥在明明知道周围邻居反对其建楼的事实情况下,一意孤行,不听大家劝阻!2015年7月11日拆房,7月7日通知一次,7月11日、16日大家联名通知,土地科也去了现场,但是她还是我行我素,不听劝告!到了8月3号、8月10号两次去村委会解决,王月娥还是不听大家意见,她楼的基础、宽、高没有任何改变,大家看看王月娥的态度……”。王涛提交其主张内容由其2015年9月1日书写、加盖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7月11日上午,村委会两位村干部王某4、毕某到张各庄建新二路153号王月娥家口头传送了王月娥要是盖楼,邻居不同意,并转交给她一份王涛写的敬告,明确说明153号户主坚持盖楼的话,给其施工带来不便,造成经济损失后果自负。情况属实2015.9.1号”。���怀义、王月娥双方及王涛均认可建新二路153号是王月娥家,建新二路143号是王涛家。王月娥主张其在2014年找王涛家协商过建二层,王涛也同意其建二层,但认可在2015年并未拿着现设计图纸找过王涛,并主张其是在约2015年7月13、4号开完槽之后在村干部转交这份敬告时才知道王涛家不同意,遂于当天晚上至王涛家问其为何去年表示同意而今又表示不同意并协商。王月娥证人潘某出庭陈述其找人与王涛协调王月娥建二层的事,称协商结果是王涛同意,潘某并认可其并未直接与王涛协商。王涛不认可潘某证言,表示其要求王月娥家房影子不照到其院内方同意王月娥家建二层。关于拆建房屋的进度,王月娥于2015年9月1日庭审中主张:2015年7月7日拆前院墙,7月10日拆正房,两天拆完了房,7月13日开槽,其2015年8月10日第一次到法庭时地基墙体建到正负零,土未填完���目前一层未打顶,顶子已经支完模,法庭于2015年8月19日勘验时,其刚建完墙。王怀义于2015年9月1日表示其对于王月娥建房的进度不清楚,并表示目前王月娥一层支完模但未打顶。王涛认可王月娥陈述的建房进度。关于王月娥建房的协商过程,王怀义主张:⑴2014年五、六月份,王月娥找我想建房,如果四邻不签字村委会不给接电,我就给签字了,但当时不知道王月娥是要建二层,过了一年多,以为王月娥已经建完房了;⑵后来王月娥对我妻子说想翻建房屋,我说看看图纸,图纸要了三次才要到,看了图纸之后才知道,王月娥一层3.6米,二层3.3米,三层2.88米,南北不算门头10.8米,王月娥建的房子是四坡顶,东侧预留40公分出檐,坡顶的水会流到我房上,王月娥说会做20公分宽的水槽,防止水流到我房上,但水槽会建在了我的房上,超过了王月娥的宅基地使���范围;⑶王月娥的地基比我院内地面高六七十公分,王月娥房的总高度比我院内地面高将近11米,南北宽度超过我北房宽度5米多,所以我不同意;⑷2015年7月13、4号,我找王月娥,我表示,王月娥建的宽度、高度会给我通风、采光造成影响,会侵犯我的隐私权,王月娥表示,图纸已经设计好,没有办法更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⑸我与四邻到镇土地科,土地科的工作人员说从未审批过二层,7月16日上午,镇土地科、村委会到现场口头告知王月娥,四邻均不同意其建二层,并告知其停工,在现场,我对王月娥讲,如果有土地科的批文,我就同意王月娥建二层,我问村委会是否有建楼的可能,村委会表示没有,王月娥宅院四周都是民房,王月娥的四邻也都不同意王月娥建二层;⑹因为王月娥家庭矛盾,王月娥停工了几天,8月2日,王月娥家矛盾解决,给了王月娥三姐(王月娥的西邻)八万元;⑺8月3日,我与邻居到土地科,土地科答复如果邻居都不同意,就让王月娥建一层,如果王月娥建二层,你们就阻拦,不要形成事实,之后土地科、村委会就通知王月娥,不让其建二层;⑻我们给12345打电话,热线答复,如果王月娥没有审批手续,就属于违建,之后我们去村委会,村委会告知我们拿到王月娥的建房图纸后起诉;⑼8月3日村委会调解,王月娥不同意,所以没有结果。关于王月娥建房的协商过程,王月娥主张:⑴2014年8月中旬我和我父亲去王怀义家,我对王怀义讲我要盖房,王怀义让我盖二层,之后我去设计图纸,设计完图纸后找了建筑队,因为时间关系没有盖;⑵2015年6月初,我看到王怀义的妻子告知她要盖二层,她表示,我盖几层她不管,第二天早上,王怀义夫妇去我家,我不在,我父亲在家,晚上我与王怀义通���话,我告知其要建房屋的一层3.6米,二层3.3米,坡屋顶二米多,南北10.06米,我告知了王怀义要建房屋的格局,王怀义告诉我二层不够高,未反对我建二层,通话后第二天,王怀义到现场,表示我家建房不要破坏他们家的建筑,我答应了,过了几天,王怀义拿了一份协议要我签字,协议约定二层东侧面不留窗户,一层可以留窗户,我对第一条有意见,没有签字;⑶之后王怀义就经常到现场查看,2015年7月15、6号,王怀义就和后院找到土地科,土地科到现场说有邻居反对我建二层,让我建民宅,我对土地科说有左右邻居的签字,土地科就走了,我又到土地科询问,土地科说,国家没有规定不允许建二层,土地科批文是为了抗震房补贴,我不要补贴,就没有进行审批,又过了几天,王怀义的儿子找到我要图纸,说是想照着盖,我就给王怀义的儿子了,并告知其盖房时以���际尺寸建,之后王怀义找到我说顶子高,我同意缩;⑷不知道王怀义对我三姐说了什么,我三姐到现场闹继承的事,我三姐的事解决之后,我准备继续建房;⑸村委会找我,我到村委会发现很多人都在现场,王海英是我东邻的东邻,建房不碍她的事;⑹2014年,我第一次去后院王涛家协商时,拿的是室内结构白图,后院的表示,同意我建二层,但要求我留后窗户时不要对着他们的门,我第二次去后院,后院表示不让我开窗户,我也同意了;⑺2015年我建房时,想着去年后院王涛家已经同意了,今年就没有拿着今年的图纸去后院问;⑻我就与建筑队签订了建房合同,开始建房后,王怀义也经常给指导,从未提出反对意见;⑼8月3日在村委会调解,有人提议高度降些,王涛就不同意我建二层了,王怀义没有说不让我建二层,未达成一致意见;⑽8月10日,我把邻居都叫到村���会,村委会出了方案,一层3.3米,二层3米,不盖顶子,王怀义同意了,说以前同意我建二层,现在还同意我建二层,顶子就不要建了,他赔我一万元,我说我的顶子十万元;⑾过了一天,我觉得是我哪里做错了,我去王怀义家道歉,王怀义让我南墙往北错3米;⑿又过了几天,王怀义让我找四邻签字,四邻同意,他就同意,过了不到十分钟,王怀义又通知我,不用找四邻签字了,他不同意我建二层。关于王月娥建房的协商过程,王涛主张:⑴2014年8或9月份,王月娥拿着建房的平面图找我,平面图和现在的设计图不一致,他当时只说要盖房,没说盖楼房,我说要盖房就盖吧,我不知道他要盖楼房;⑵第二次是一个月以后,她找我,这次拿着两张图纸,这时他说盖楼房,我和我爱人不同意,我大哥XX表示如果王月娥要盖楼房必须向前移6米,不得影响我方采光,第二次拿着的图纸和现在也不一样;⑶2015年7月份,王月娥开始动工拆房,我在7月7日,到村委会递交了一个敬告,表示不同意对方盖楼,并表示如果我方阻止其盖楼,责任由其自负;⑷7月11日,村干部王某4和毕某拿着我交的敬告到对方家协商,但无济于事;⑸7月11日晚八点,对方到我家协商,我表示不能盖楼,我母亲也表示盖平房可以,但不能盖楼;⑹7月16日,土地科刘长录和村委会的张凤合二人到了王月娥家核实盖房的尺寸,当时告知其盖房不能超尺寸,不能盖二层,协商未果;⑺8月3日上午,不同意对方盖楼房的村民到村委会反映对此事的意见,恰逢王月娥也到村委会阐述意见,协商仍未成功,没有协商成具体方案;⑻8月10日,王月娥将四邻叫到村委会协商此事,仍未协商成功,而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月娥出示有王怀义签字的���村民原宅基地翻建房屋审批表》,上显示拟翻建房屋东西长17.5米、南北10.6米,面积374米。王月娥据此主张王怀义在2014年即表示同意王月娥建设二层住宅。王怀义认可其2014年签字,但反驳称其签字的时候没写要建二层楼,村镇的意见处都是空白,没有盖章,主张长度和宽度是后加的,长和宽相乘后与374平方米不符。王月娥出示打印的无人签字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王月娥乙方:王怀义今有甲方王月娥在建新二路盖房一事,与乙方王怀义签订如下协议条款:1.甲方盖房,保证不破坏乙方现有房屋,于房屋建造开始到2016年10月31日止,如乙方房屋出现墙体1-2mm轻微裂缝,甲方免费负责修理;如出现大于2mm裂缝和墙体下沉,甲方免费负责给乙方翻盖。2.因甲方新盖房地势高于原地坪及乙方庭院的高度,甲方负责乙方的厢房排水问题,在厢房西侧散水处��做好水泥排水处理,保障畅通。3.甲方承诺,新建房屋二层东侧和南阳台东侧均做成封闭状,不留窗户。4.补充条款以上条款,甲方若不履行,则赔偿乙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甲方:日期:乙方:日期:”。王月娥主张该无人签字的协议书出自王怀义,并主张王月娥嫌第1条太苛刻而未签字,据此以证明王怀义之前同意王月娥建二层。王怀义反驳称协议书没有签字,不认可王月娥的主张。王月娥证人魏某(王月娥建房施工队长)陈述该协议书出自王怀义且王怀义交王月娥后王月娥随即交给魏某。王怀义对于魏某的证人证言反驳称“魏某没见过我拿的那个单子,我那天就没有拿单子”。王月娥出示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我村村民王怀义和王月娥因盖房高度问题发生分歧纠纷,王月娥原准备建两层楼房(据王月娥说是王怀义提议并同意的),王月娥计划一层高度3.6米,二层高度3.3米,二层楼顶计划建2米多高的彩钢顶,王怀义表示高度太高不同意这样建,两家发生分歧,村干部表示考虑到二人是一爷之孙,不要事情闹僵,又考虑到村民之间应该团结互助,求得村内稳定,故把二人叫到大队进行调解,村调委会根据二人意见,合并出了让王月娥一层盖3.3米高,二层3米高,二层上顶不要再建彩钢顶的决定,王怀义表示同意,王月娥表示同意,以后准备最后确定该方案时,不知王怀义是什么原因又不同意该方案了,并表示给王月娥1万块(因为王怀义以前同意王月娥盖二层楼房),所以此次调解失败。”双方认可此次调解是2015年8月10日。王怀义不认可该证明。王月娥出示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其与北京市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主张如果建不成二层,将造成巨大损失,主张损失应由王怀义及王涛承担。王怀义与王涛坚决反对,表示王月娥后果自负。针对一审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一案所涉及的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月娥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楼房不应对他人权益造成不适当的影响。王月娥建楼房应当充分考虑对四邻的影响并适当处理,但其并未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前主动将其建房方案与王怀义和王涛充分沟通并妥善解决争议。王月娥北房东山墙向南超过王怀义北房西山墙5.03米,其中对应王怀义北房西山墙南侧卡子墙2.11米,对应王怀义西厢房后墙北部2.92米。王月娥现北房一层南北10.47米。根据王月娥陈述之欲建北房二层顶之上建坡屋顶的设计尺寸,王月娥欲建楼房地基之上南北向的中间和南北两侧的高度分别为9.78米和6.9米。王月娥欲建楼房向南超过王怀义北房的部分将对王怀义院内采光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考虑到王月娥与王涛宅院之间的走道宽度,王月娥建造二层北房将对王涛院内采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王怀义要求禁止王月娥建造二层北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月娥不得在宅院北侧建造���层北房。王月娥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怀义所提起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因涉诉房屋尚未建成,相关争议属于房屋建设审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三层及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依据),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王月娥拟建造房屋应当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申请批准,由此形成的房屋建设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怀义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依据),向乡镇人民政府���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涉及二层建筑,应当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申请批准,由此形成的房屋建设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综上,裁定:驳回王涛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顺民初字第13908号民事卷宗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王涛以王月娥家二层建筑影响其房屋采光和日照为由提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之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人民法院应对本案争议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二层建筑,应当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申请批准,由此形成的房屋建设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驳回王涛的起诉错误,本院对一审裁定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君书 记 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