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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卢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卢和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民初639号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海域迪亚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文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亚民,该公司职工被告卢和国,男,汉族,1986年2月4日生,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绿置业)诉被告卢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延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委托代理人张亚民,被告卢和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826元(2014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每月物业费94.2元,每平方米每月1.05元,房屋建筑面积89.7平方米),违约滞纳金3787.9元。合同第6条第4款约定物业费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计算公式:欠费月数=N,月欠费平均月长度=L,(N-1)÷2*30+0=L,每月物业费*N*0.003*L=最后滞纳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卢和国辩称:对原告所说的物业费计算方法没有意见。我不满意他们的物业,我阳台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多次答应给我维修,后来说不能维修,一直没有给我维修;对讲系统出现问题,影响我家生活,报修后一直未进行维修;入户门出现问题,也没有维修,所以我不交物业费,我自己维修也花费了很多钱。本院认为,被告卢和国系新乡市绿地迪亚上郡1号楼1单元402户业主,原告上海永绿置业和被告卢和国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89.7平方米。原告上海永绿置业受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和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缴纳标准是每月每平方1.05元,每日物业费为3.14元。被告卢和国拖欠原告上海永绿置业2014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826元。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未交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被告辩称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对抗不交纳物业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可对此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82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以每日应交物业费3.1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和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