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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艳俤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俤,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736号原告:丁艳俤,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原告丁艳俤与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丁艳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艳俤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8元,减半收取计6944元,由丁艳俤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