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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霍仁平王善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王善勇,罗昭胜,霍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负责人:吕中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善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昭胜,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霍仁平,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霍仁平,王善勇,罗昭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540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仁平,王善勇,罗昭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3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华审 判 员  李文静代理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