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慧欣、厦门小傻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慧欣,厦门小傻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慧欣,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厦门小傻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和宁里126号之一A区。法定代表人吴汉楚。本院在执行游慧欣与厦门小傻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小傻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游慧欣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工资款11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