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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傲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傲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15号原告: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室。法定代表人:胡方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沁,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傲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全国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文,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傲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傲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