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1幢6层604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