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远芬与赵德胜房屋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芬,赵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周远芬,女,1928年6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代理人:周加国,男,系周远芬侄子。被执行人:赵德胜,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周远芬与赵德胜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远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9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77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德胜给付5000元,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97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