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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远芬与赵德胜房屋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芬,赵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周远芬,女,1928年6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代理人:周加国,男,系周远芬侄子。被执行人:赵德胜,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周远芬与赵德胜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远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9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77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德胜给付5000元,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97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