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连云港市祥宜元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市祥宜元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黄海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华宏铭,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陈平,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员。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祥宜元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步行西街女人街A楼1层A-10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祥,总经理。案由: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依据: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工商案字[2015]第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祥宜元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明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