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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馆陶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财保72号申请人:馆陶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魏征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耿某,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申请人馆陶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位于馆陶县XXXXX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位于馆陶县XXXXXXXX中户。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