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行审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广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徐广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145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三川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乾、梁玉浩,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徐广汉,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徐广汉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徐广汉退还铁西街道快马社区842平方米土地给快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拆除其在8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水泥地面,罚款16840元,并于2016年11月9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徐广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孙 琳审判员 曲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