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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世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余中。被告人杨世森,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世森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寰岛泰得大酒店吃饭,期间喝了约半斤红酒。21时许,杨世森饭后驾驶×××思威牌黑色小轿车到海甸岛沿江二东路滨江海岸小区对面路边露天小摊喝茶。23时许,杨世森驾驶×××号牌小轿车送朋友回家,次日凌晨0时许,杨世森途经美兰区五指山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鉴定,杨世森血液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森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世森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   海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明东书记员刘美君速 录 员 王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