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唐作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91号申请人: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军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董事长。被申请人:唐作礼,男,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唐作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沂源县财政局享有的债权或银行存款1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沂源县财政局享有的债权190000元。二、如无债权,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