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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兴发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发,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52号原告:王兴发,男,1949年9月1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织金县,被告:刘华,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原告王兴发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兴发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