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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催11号申请人: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大厅140号。法定代表人:李亮,总经理。申请人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北京华宇呈东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1030113016910667,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5月15日,收款人: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北京东广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