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与黄富碧、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黄富碧,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负责人范海东,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富碧,女,1987年7月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剑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支行与黄富碧、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26955.7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富碧、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