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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路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路凤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501号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津盐公路水上翠泉别墅小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凤春,女,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长青水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