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启来与苍南县龙港新美二手印刷设备经营部、黄光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来,苍南县龙港新美二手印刷设备经营部,黄光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756号原告:王启来,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新美二手印刷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449号一层。经营者:朱诗对。被告:黄光宽,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彪,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来与被告苍南县龙港新美二手印刷设备经营部、黄光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来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启来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