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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长清、司凤兰与潘志勇、潘有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清,司凤兰,潘志勇,潘有美,常红秀,王洁钰,尹为川,扬州环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45号申请人:林长清,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司凤兰,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潘志勇,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申请人:潘有美,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常红秀,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洁钰,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申请人:尹为川,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申请人扬州环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东路鸿锦花园3幢105号。申请人林长清、司凤兰与被申请人司凤兰、潘志勇、潘有美、常红秀、王洁钰、尹为川、扬州环宇广告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林长清、司凤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司凤兰、潘志勇、潘有美、常红秀、王洁钰、尹为川、扬州环宇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长清、司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司凤兰、潘志勇、潘有美、常红秀、王洁钰、尹为川、扬州环宇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