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史世广、张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史世广,张忠平,史世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08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孙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史世广,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忠平,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史世战,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望城支行)与被告史世广、张忠平、史世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望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被告史世广、张忠平、史世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望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万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在我行借款10万元,于2015年3月29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已还清本金10万元,尚欠利息2万元。被告史世广辩称,史全杰借的钱,不是我借的,字是我签的,我属于保证人。被告张忠平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被告史世战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4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史世广(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种类:短期贷款。借款用途:购买苗木。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期限为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4月20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8%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第四条还款1、还款方法:定期结息,即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第七条借款担保,7.1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八条违约责任……8.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贷款人、借款人均在合同上签章。同日,原告农商行望城支行(债权人)与被告张忠平、史世战(保证人)签订(青农商莱西望城支行)高保字(2012)年第017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担保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大写金额)壹拾肆万元。债权人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至之日起两年。……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保证人均在保证合同上签章。2014年3月30日农商行望城支行为被告史世广发放贷款10万元,月利率8.9‰,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29日。2015年12月14日,被告史世广偿还10万元贷款本金,尚欠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2万元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史世广偿还欠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忠平、史世战为被告史世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忠平、史世战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忠平、史世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世广追偿,二被告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世广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借款利息2万元;二、被告张忠平、史世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忠平、史世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世广追偿。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