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爽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初62号原告王爽,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贺利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馨远,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雷小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修凭,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爽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因机构调整,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职能现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承担)不服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一案后,因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王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于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