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1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民初639号原告:蔡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吴某1,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吴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吴某2、婚生儿子吴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按每人每月600元计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粤D×××××号牌小轿车1辆,价值约2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订婚。后被告参军入伍,被告退伍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2,××××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吴某3。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多次参与赌博。2015年10月18日,被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后案件经审理,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但被告却不思悔改,对家庭及子女极不负责任,终日无所事事。2016年12月28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原告认为,结婚十余年,被告根本没有尽到相应的家庭责任,给家庭一次次地带来伤害,夫妻毫无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吴某1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蔡某围绕其诉讼请��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4、户口簿复印件1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及婚生子女身份情况;5、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婚内不忠后保证改正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社区矫正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并社区矫正的事实;7、拘留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的事实。被告吴某1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3。2012年10月22日,原告施行女扎手术。2015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被告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2017年4月11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离婚纠纷。原、被告的夫妻矛盾主要是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只要双方能冷静处理矛盾,解决存在问题,应该能维持完整家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持和谐婚姻家庭,有利于被告的改造教育,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卓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奋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