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翠琴与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景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翠琴,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景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辖6号原告杨翠琴,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爱国南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文,职务总经理。被告白景龙,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杨翠琴与被告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景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杨翠琴诉称,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第25条,同时违反了乌政协颁发的[2014]66号文件第4条、第5条、第38条的规定,圣泽园公司不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资质,主体资质不适格,应判令协议无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再审发回重审,当事人对该院抵触情绪极大,该院无法继续审理,无法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适宜在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安明煜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罗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世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