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沂洁与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沂洁,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145号原告:周沂洁,女,生于1996年4月7日,汉族,住山东。被告:储敏,女,生于1995年7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商河县。原告周沂洁诉被告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沂洁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沂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周沂洁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