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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火印、郑助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火印,郑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赵火印,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郑助龙,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赵火印与郑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助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助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助龙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