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生安、杨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生安,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菊林,男,生于1972年10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李营村*组*号。被申请人:杨生安,男,生于1970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杨建,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豫R×××××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李菊林与被申请人杨生安、杨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生安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建名下的豫R×××××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担保人李二豪所有的奇瑞牌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双方已达成协议,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李菊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生安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建名下的豫R×××××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李二豪所有的奇瑞牌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