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与芜湖鑫烨钢铁燃料有限公司、王小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芜湖鑫烨钢铁燃料有限公司,王小陵,杭爱萍,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宗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鑫烨钢铁燃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小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杭爱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宗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安徽泰德隆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宗乐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蓝山逸居中1#楼03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按评估价进行拍卖,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5.33万元。2017年4月13日,依法委托安徽泰德隆拍卖有限公司以底价人民币215.33万元拍卖被执行人王宗乐所有的上述房产,2017年4月14日买受人张伟以人民币215.33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宗乐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蓝山逸居中1#楼03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归买受人张伟(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张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