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义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义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永健实业有限公司,冯义国,鲍林华,冯义造,梁玉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义忠,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83142146B,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代表人:蒋锦强,该银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809580,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冯义国。原审被告:温州市永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9405-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芦浦工业功能区时代大道以东地块。法定代表人:李绍柱。原审被告:冯义国,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鲍林华,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冯义造,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梁玉米,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冯义忠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原审被告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永健实业有限公司、冯义国、鲍林华、冯义造、梁玉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义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