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罗娣与梁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罗娣,梁文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017号原告:吴罗娣,女,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梁文刚,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罗娣与被告梁文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