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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立杰与林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杰,林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21号之二原告:孙立杰。被告:林海涛。原告孙立杰与被告林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立杰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杰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孙立杰承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