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坚、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17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坚,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叶鹏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民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妮,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魏坚。原审被告: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尹向阳。上诉人魏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格凌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0元,减半收取为26060元,由上诉人魏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泳涌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泳丝陈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