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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来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来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67号罪犯林来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厦门天地物业公司副经理、厦门天地开发建设公司县后片区项目部物业组组长,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退赃款人民币1899456元。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来明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1930分,获得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来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来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