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穆尚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尚福,男,1973年8月24日生,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人汤宗容,女,1980年10月20日生,出生地四川省筠连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穆尚福、汤宗容经共谋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某5号汤宗容开设的按摩店内,先后招聘、介绍多名女性以130元或150元的价格在二人租赁的西彭镇某路住宅内从事卖淫活动。二人从每次业务中提成40或50元。2016年12月22日1时许,穆尚福在上述场所介绍并容留卖淫女高某某、王某某分别与嫖客黄某某、孔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查获。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12日,穆尚福、汤宗容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尚福、汤宗容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均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穆尚福、汤宗容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尚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汤宗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钟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