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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与张某某和喻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财保3号申请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喻某某,女,汉族,系张某某之妻。申请人某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喻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小区房屋一套,以及某某教场居委房屋一套。申请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河滨南路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农商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某某小区房屋一套,以及某某教场居委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荣霞代理审判员  范 纬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冬梅 百度搜索“”